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委托鉴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过程中,因当时没有进行尸检,缺少尸检报告,委托鉴定材料被鉴定部门退回。原告因无法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经审理原告因主张没有证据支持自愿撤回起诉。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依据被告医疗机构的申请,法庭委托鉴定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因没有提供尸检报告,不能确定死亡原因,鉴定被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鉴定被退回,无法确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原告举证不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