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的纠纷,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以其母亲王某的出售行为其不知情为由诉请买卖合同无效,但未提交其母亲侵犯其监护权、损害其利益的证据。被告王某作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在接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对当时出售房屋的过程未作出合理的陈述。李某一直随其母亲王某生活,在2009年房屋交易期间,李某正处于中学阶段,生活、学习均需要财力维持。同时其母亲在房屋买卖合同签字,因其母亲系其法定代理人,故本案被告赵某有理由相信其母亲的出售行为征得了原告的同意,其作为善意第三人,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