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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前为生计母卖女房 四年后女诉母卖房无效
作者:宋丽芹  发布时间:2013-11-01 15:48: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的纠纷,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9625,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李某母亲)与被告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将诉争房屋出售给被告赵某,总价为12万元。同日,双方又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产权人(即原告李某)年满18周岁之日起90日内,李某、王某必须无偿配合赵某去办理诉争房屋过户或公正手续。当天,被告赵某即依约支付了12万元购房款,原告李某及被告王某出具收条并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交由被告赵某管理。20137月,被告赵某联系原告李某及被告王某商议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遭到原告李某的拒绝,原告李某遂诉讼来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以其母亲王某的出售行为其不知情为由诉请买卖合同无效,但未提交其母亲侵犯其监护权、损害其利益的证据。被告王某作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在接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对当时出售房屋的过程未作出合理的陈述。李某一直随其母亲王某生活,在2009年房屋交易期间,李某正处于中学阶段,生活、学习均需要财力维持。同时其母亲在房屋买卖合同签字,因其母亲系其法定代理人,故本案被告赵某有理由相信其母亲的出售行为征得了原告的同意,其作为善意第三人,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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