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两被告义气地为朋友借款提供担保,朋友因病去世后,其继承人却逃避债务不愿偿还,两被告作为担保人,只得与与银行达成了还款的协议,替朋友偿还借款。
2012年6月,夏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某银行申请保证贷款,与原告签订了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某银行贷款给夏某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14.58%,夏某提供担保,对上述担保范围内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当日,夏某找来朋友和老乡李某某、王某某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李某某、王某某碍于情面,替夏某担保并签字,原告依约向夏某发放贷款10万元。贷款后夏某仅归还了部分贷款及利息便于2012年10月因病去世。经某银行多次催收,夏某的继承人及李某某、王某某均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归还本息,从而引起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王某某作为担保人偿还借款本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被告都认为自己是在给朋友和老乡帮忙,没有取得任何好处,且朋友去世后,还有其继承人偿还借款,不应让两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当两被告得知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夏某的继承人追偿时,两被告遂与原告达成了还款协议。协议签订后,两被告感慨到:为讲朋友义气,不经审查就随便签字,这个学费交得可有点昂贵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