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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太高 据此不付款
作者:葛育春 徐俊  发布时间:2013-11-07 16:53: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适当的违约金。

2012728,原告李某经营的建材批发部与被告所属的工程项目部签订一份材料供销合同,约定:李某向被告供给各类石材,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3天内付该批货款的80%,余款20%到工程供货结束50天内付清所有货款,被告不按期支付材料款,每逾一日应当按照未支付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供货,被告亦陆续付款。同年1218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原告供货总价款为235万元,被告付款总额为165万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0万元至今未付,从而引起纠纷。

审理中,被告提出双方约定的每日1‰违约金过高。对此法院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违约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4倍计算违约金,对原告超出该违约金计算标准的部分诉请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支付货款70万元的合同义务,并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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