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蚌山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
2007年7月,蚌埠房地产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新推楼盘正进行热销。原告蚌埠某置业公司向被告胡某推荐了一处房产,总价款53元。胡某表示自己能拿出首付16万,但余款凑不齐,向银行办理贷款又困难。原告当场表示愿意提供担保,并与被告签订担保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按揭贷款提供担保,如被告逾期还贷导致原告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扣划金额1倍的违约金。有了原告的支持,37万元贷款很快办理下来,被告按月还款。原告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同时提供18500元保证金,保证期间两年。
被告胡某请求减少违约金,法院认为,违约金兼具损害填补与惩罚性功能,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酌定违约金计算方式。结合案情,遂判决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的计息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对超出该部分的违约金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