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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归还房贷 开发商状告业主
作者:葛育春 徐俊  发布时间:2013-11-07 16:58:46 打印 字号: | |

日前,蚌山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

20077月,蚌埠房地产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新推楼盘正进行热销。原告蚌埠某置业公司向被告胡某推荐了一处房产,总价款53元。胡某表示自己能拿出首付16万,但余款凑不齐,向银行办理贷款又困难。原告当场表示愿意提供担保,并与被告签订担保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按揭贷款提供担保,如被告逾期还贷导致原告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扣划金额1倍的违约金。有了原告的支持,37万元贷款很快办理下来,被告按月还款。原告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同时提供18500元保证金,保证期间两年。

2012413,银行向原告发送了告知函,称被告的贷款逾期达41次之多,现银行依据贷款合同宣布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提前到期。513,银行向原告发出扣款通知书,并于当月28日从原告账户扣收了被告所欠贷款本息323429.05元,但被告至今未将该款偿还原告,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归还原告为其向银行代偿的款项,并按照担保协议约定支付与代偿款项等额的违约金323429.05元。

被告胡某请求减少违约金,法院认为,违约金兼具损害填补与惩罚性功能,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酌定违约金计算方式。结合案情,遂判决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的计息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对超出该部分的违约金主张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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