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法院要闻
奔袭千里调解 归时皓月当空
作者:章一鸣  发布时间:2013-11-08 16:28:52 打印 字号: | |

因为8万元的建筑材料租赁费,原告A公司将远在常州的B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的两位法官一天内往返于蚌埠、常州之间,在被告厂区内将此案调解完毕。

20128月,蚌埠的A租赁公司与常州的B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A公司提供近一千平方米钢模给B公司,租期一年。20138月,租赁期限届满后,B公司虽足量归还了钢模,但租金尚欠8万元。A公司经多次电话,传真催要均杳无音讯。眼看公司利益受到损害,A公司于201310月将B公司起诉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所欠租赁费8万元。

根据原告A公司提供的电话及地址,均联系不上B公司相关负责人,20131011日清晨,法院的两位法官开启了千里之行,下午4点到达常州市武进县儒林镇B公司所在工业园区,顾不得旅途劳苦法官们即进厂调解,经打听终于找到B公司董事长刘某。据刘某陈述,该公司蚌埠项目部的负责人王某于工程完工后即联系不上,公司的相关工程预算资金均在王某手中,且公司已将相关农民工工资、材料租金支付给王某,并将相关汇款手续出示,刘某表示A公司应找王某协商租赁费用的相关事宜,B公司已履行了支付义务。承办法官了解事实后,在刘某的办公室解释了相关的法律关系,租赁合同系AB公司所签,刘某的B公司蚌埠项目部并无法人资格且刘某并未向A公司支付租赁费用,故A公司现诉请B公司支付相关费用的请求,合法有据。B公司可以在支付租赁费用后依法主张王某的相关责任。刘某在了解相关事实后,表示该自身承担的拒不推诿,在其办公室,刘某和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订的调解协议,约定在11月底将所欠款项一次性支付给B公司。

当办理完相关调解手续,走出B公司厂区时已是皓月当空,蚌山区法院的法官们又踏上了返回的路途……

责任编辑:王斌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蚌埠法院网人民法院报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