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因代朋友签订合同,而承担给付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将货物提交给被告,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余款30%的违约金过高,因双方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只约定了原告在蚌埠的生活费用由被告支付,所以对原告在蚌埠所花的费用9327元被告应予给付。被告李某辩称,由于签合同时其朋友王某未带身份证,李某作为双方的朋友代替王某签订了合同,货款也是王某支付给原告的,但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且李某也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所以李某应承担给付剩余货款的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李某给付原告伊某货款86000元、往返交通费用9327元,合计人民币95327元。驳回原告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