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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解体易 赶走公爹难
作者:张玫  发布时间:2013-11-14 17:25:01 打印 字号: | |

 

二人离婚后,房子归妻子所有,老公搬走了,老公公却坚持不走。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老刘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腾退房屋。

原告小米与被告老刘的儿子小刘原系夫妻关系,小米与小刘于20001月登记结婚,婚后几天内被告即与小刘夫妇共同生活。20071月小刘夫妇购买了蚌埠某小区房屋一套,老刘与小刘夫妇即入住该房。小米与小刘于20128月在蚌埠市蚌山区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该房屋归小米,小刘遂即搬离该房屋,但老刘一直居住该房不愿意搬走。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本案所涉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原告小米。因此,其作为该房屋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虽然此前被告一直居住在该房内,但在原告与小刘离婚后,原告明确表示不愿被告继续居住该房的情况下,应尊重其对自己房产的处分意见,被告仍占住房屋拒不搬出没有法律依据,对造成本案纠纷的发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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