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蚌山法院调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
同年10月15日,原告驾驶员丁某驾驶该车载客由怀远县淝南乡燕集村往蚌埠市,自北向南行至怀远县境内时,遇张某驾驶自行车由道路左边往路右侧斜行至道路中心偏西处,客车与自行车相撞,丁某在采取紧急措施时与相向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张某死亡,王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张某负此起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无责任。原告向张某、王某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拒。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被告支付给原告131000元。
日前,蚌山法院调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
同年10月15日,原告驾驶员丁某驾驶该车载客由怀远县淝南乡燕集村往蚌埠市,自北向南行至怀远县境内时,遇张某驾驶自行车由道路左边往路右侧斜行至道路中心偏西处,客车与自行车相撞,丁某在采取紧急措施时与相向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张某死亡,王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张某负此起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无责任。原告向张某、王某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拒。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被告支付给原告13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