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直击
紧急避险人车受损 法院调解消弭纷争
作者:葛育春 肖蓉  发布时间:2013-11-18 09:32:45 打印 字号: | |

日前,蚌山法院调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

20101130,原告赵某以其所有的客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万,且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保险期间自20101130起至20111129止。2011619,原告又以该客车在被告处投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1619起至2012618止。

同年1015日,原告驾驶员丁某驾驶该车载客由怀远县淝南乡燕集村往蚌埠市,自北向南行至怀远县境内时,遇张某驾驶自行车由道路左边往路右侧斜行至道路中心偏西处,客车与自行车相撞,丁某在采取紧急措施时与相向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张某死亡,王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张某负此起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无责任。原告向张某、王某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拒。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被告支付给原告131000元。

责任编辑:王斌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蚌埠法院网人民法院报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