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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转让商铺 妻子异议被驳
作者:史秀峰  发布时间:2013-11-20 16:53:39 打印 字号: | |

丈夫转让商铺一处,妻子以不知情为由,请求判令协议无效。日前,蚌山法院审结此案。

许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许某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商铺一处,该商铺产权证书登记的产权人为许某一人。2012年,许某与孙某就该商铺签订一份房地产转让契约,许某将该商铺转让给孙某,契约签订后,孙某依约履行了给付义务,2013年,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郭某以其为该商铺共有人,许某出售房屋其不知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许某与孙某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契约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商铺登记的权利人为许某一人,孙某有理由相信许某对该房屋具有完全处分权,孙某基于对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信赖与许某签订房地产转让契约,其购买该房屋的行为并无过错,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孙某也按契约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给付义务,孙某应属善意第三人;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故许某与孙登玉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契约有效。郭某提出的许某与孙某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契约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应予驳回。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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