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老李在法官对其释明后撤回起诉。
原告老李起诉称被告小郑在与其女儿小芳谈恋爱期间以投资生意急需用钱为由,于2011年11月向其借款5万元。被告当时在上海打工,在与原告电话沟通后,原告当即同意借款,并通过银行汇入被告工商银行账户,因当时关系特殊,未让被告写借条。现被告与小芳已解除恋爱关系,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不予还钱。原告除了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银行转账回单,无其他证据证明该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小郑辩称,老李确实给其汇了35000元,但属于其他款项,与本案无关。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向原告释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老李听明白后,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深有感触地说:我虽然撤诉不告了,但我花钱买了教训,以后不会再犯类似的错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