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法院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了结了二十年前的一笔旧账。
原告赵某与被告尹某本是同村好友,赵某于1992年9月买了一辆解放牌汽车跑起长途货运,生活逐渐富裕起来,开了家零售商店。由于人手紧缺,决定把汽车卖了,不再跑长途,专心经营小店。尹某得知,前往赵某家商量买车事情。双方于1994年11月达成协议,赵某将自己所有的解放牌汽车一辆以2.4万元价格卖给尹某,尹某当即付了1万元,余下的1.4万元第二年年底前付清。可天有不测风云,1995年10月时,尹某在跑长途的过程中出了交通事故,赔了对方将近8万元,自己的手也受了重伤。原告见状,也一直未向被告索要欠款。
2011年,被告所在村镇拆迁,原告遂向被告催要欠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于
法官在背靠背的谈话中了解到,原告顾念被告受到的损失,只想要回自己的本金,并未真正想要被告支付比本金还高的利息,而被告自己也表示虽然有了拆欠款,但自己的生活负担仍然很重。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当即给原告14000元,双方握手言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