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孩子父亲却不同意孩子母亲行使探望权。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离婚纠纷。
原告(母亲)与被告(父亲)育有一子,未满2周岁,二人均同意离婚,但是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却不能达成共识,故诉讼至法院。经过承办法官认真地解释与劝说,原被告最终同意由被告抚养孩子。但是被告却不同意原告探望孩子,原来被告的想法是:孩子现在还小,记不得妈妈是谁,如果现在给孩子再找一个新妈妈,而孩子的亲生母亲不再出现在孩子世界里,这样一来,孩子就会把新妈妈当做自己的妈妈,也不会知道爸爸妈妈离婚的事情,并且能避免因此受到的伤害。
面对被告煞费苦心的“妙计”,承办法官耐心地向被告释明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此外,纸是包不住火的,如此弥天大谎,等到谎言被揭穿的那一天,对孩子的伤害会更大。至此,被告才意识到自己的这一“妙计”使不得。最终,经过法官的努力调解,双方解除了婚约,并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