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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后辱骂法官 哄闹法院被拘留
作者:寇学年  发布时间:2013-11-26 16:59:50 打印 字号: | |

又哭又闹、辱骂法官、寻死觅活,败诉后的赵某某坚持每天都到法院闹。鉴于赵某某的行为严重影响审判秩序、妨碍司法公正,蚌山区法院近日宣布对其司法拘留10日。

20138月,蚌埠张老太雇佣赵某某到家里做保姆照顾其本人起居。20138126时至8时,赵某某通过110报警称发生纠纷,感觉腹部不适。2013816,赵某某因上腹部不适在医院消化内科住院治疗。入院记录记载,赵某某于5天余前无明显诱因出现上腹部不适,有腹胀、嗳气,拟“纳差待查”收住入院。腹部检查:全腹柔软,无压痛、反跳痛,腹部无包块。赵某某共住院1个月,花费医药费8746.87元。

2013916赵某某出院,双方因其住院期间的损失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原告赵某某诉讼来院主张在照顾张老太的过程中,腹部被张老太抵撞,造成腹部疼痛住院治疗一个月。要求判令被告张老太支付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15648.8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赵某某提供的证据既不能证明自己存在伤情,也不能证明在照顾张老太过程中被张老太抵撞,或者遭受人身损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原告赵某某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宣判后,赵某某不服,不采取正常诉讼渠道,而是每天都到法院来,又哭又闹,说法院受理这个案件就是陷害她,辱骂指责法官,法警劝阻离开,其又要拿刀砍人,又要在法院寻死,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审判办公秩序。在法警劝阻离开过程中,还抓破了法警的手。鉴于上述情况,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遂作出对赵某某拘留十日的处罚。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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