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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因故未出险 投保方单方定损获赔
作者:肖蓉  发布时间:2013-11-29 11:23:58 打印 字号: | |

因事故发生地偏远,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未能到达事故发生地勘察定损,原告遂委托当地价格评估事务所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保险公司认为车主自行委托评估,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施救费过高而拒绝理赔。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某运输公司垫付的赔偿款40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某运输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02500元。

201331410分,冯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罐式半挂车沿315国道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前方同向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驾驶员冯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经事故认定,冯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某运输公司于当日458分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要求勘察定损,由于事故发生地偏远,被告未能到达事故发生地勘察定损,原告委托当地巴州睿晟价格评估事务所对受损车辆进行鉴定,评估鉴定结论为: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损失金额为94243元。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94500元,支付吊装费12000元。原告支付本起事故造成的三者车损及施救费用后,向被告要求理赔,双方产生纠纷,原告遂诉讼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险,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已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因种种原因未到现场勘查、定损,原告自行委托评估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了赔偿,所以原告垫付的三者车损及施救费106500元,应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4000元,余额102500元再在商业险中赔付。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赔付的修车费是原告单方委托评估的价格,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施救费过高,但事故发生后,原告已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未到现场勘查,责任不在原告,保险公司后期的定损金额是其自行根据照片制作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保险公司当庭表示不要求重新评估,被告的抗辩理由不充分,不予采信。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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