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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存工资保障金 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作者:朱永生  发布时间:2013-11-29 11:24:38 打印 字号: | |

近期,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完毕了一起行政非诉案件。

201315,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的监察人员获悉安徽某建筑公司承建蚌埠市某小区工程未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监察人员在调取了相关资料后,认定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违法行为。针对违法行为,监察人员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于201310日前办理相关保障金缴存手续,并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但该公司逾期多日仍未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缴存手续。针对该公司违反《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31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6条的规定的违法行为,2013319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13326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并要求其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后,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723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经法院审查后,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安徽某建筑公司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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