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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不与母见面 被判“常回家看看”
作者:王公尔  发布时间:2013-12-06 16:01:53 打印 字号: | |

因一点琐事和亲生母亲发生了些争执,此后一年多时间里再也不愿与母亲见面。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今年75岁,与丈夫婚后共育有三个子女。被告秦某为其长子,另有两个女儿。刘某在丈夫20097月去世后,一直轮流跟随两个女儿生活。由于刘某年龄较大,体弱多病,刘某在要求被告秦某支付赡养费时,与秦某发生纠纷。后秦某一气之下既不去看望母亲也不向母亲支付赡养费。刘某无奈诉讼来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多次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由于母子俩隔阂太深,均未能成功。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秦某自201310月起每月探视原告刘某两次。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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