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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肺炎被漏诊 九龄童殒命医院
作者:王公尔  发布时间:2013-12-10 09:51:1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因漏诊重症肺炎,致病人造成死亡的损害后果,被依法判决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6万余元。

2012422,原告刘某、张某之子刘某某(20038月出生)因双下肢对称性皮疹十余天到被告蚌埠市某医院就诊,入院初步诊断为:过敏性紫癜、支原体感染,遂收儿科住院治疗。同年54日开始,患者刘某某出现发烧症状。同年56日下午,刘某某出现呼吸困难,后于当日晚上8:00分左右转入“ICU”救治,转科诊断为:过敏性紫癜、支原体感染、重症肺炎。当晚20:50分左右,患者刘某某出现意识丧失,呼吸停止,心率减慢。当晚22:30分许,患者刘某某被宣布临床死亡。后原告刘某、张某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就医院对刘某某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若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刘某某死亡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认为,被告对刘某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患者刘某某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还存在患方的参与因素。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均未能达成一致。后依法判决:被告蚌埠市某医院赔偿原告刘某、张某各项损失共计364201元。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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