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某的住房公积金采取了扣留强制措施。
2008年6月,林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王某某,并确立了恋爱关系。之后,王某某以种种理由向林某某借款,并为表明其所谓的“诚意”,王某某向林某某提交了产权人为王某某的《房地产权证》,经查该证已被挂失,林某某觉得被王某某欺骗了。于是,林某某催促王某某还款,
案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但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林某某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林某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长期上班不正常,外出做生意,其每月的工资寥寥无几,针对王某某的特殊情况,执行人员赶赴合肥市的王某某单位,通过其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办公室调查后,法院依法扣留了王某某的在其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从而执结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