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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过合同又反悔 证据不足被驳回
作者:张玫 宋丽芹  发布时间:2013-12-10 10:41:19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老李的诉讼请求。

2011920,原告老李与被告我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拆迁。原告被拆迁的房屋产权性质为私有,建筑面积为34平方米,房屋拆迁补偿方式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告为原告还原建筑面积75平方米两套房屋(即40?、35?各壹套)。被告应支付原告的附属物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等各项费用冲抵安置房差价款,安置时一并结算。今年7月,新房交付使用,被告与原告结算,原告还需交纳5万余元房屋差价款,原告提出异议,不意愿交纳房款。认为当时所签合同是空白合同,内容是被告后来填写的,故诉讼来院,要求撤销合同。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签订的是空白合同,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依法应撤销的情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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