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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共同举债 婚后连带偿还
作者:王阿晶  发布时间:2013-12-20 11:28:38 打印 字号: | |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借款,离婚后如何归还?日前,蚌山法院审结此起借款纠纷案。

2011127,小张与前夫小秦(2011621协议离婚)共同向小李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小李人民币现金贰拾万元,2011227前必须还清。借款人:小张 小秦”。借款到期后,小李多次催要无果,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小张与前夫小秦向小李借款的事实,有两人出具的借条为证,且小张当庭对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借贷关系明确,小张与前夫小秦理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对于小张是否应当独自承担还款责任问题,因借款发生在2011127日,即小张与小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笔借款应当为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小张与小秦对该笔借款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承担清偿全部借款的责任,鉴于小李仅向小张主张还款,故小张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并可在还款后向小秦主张追偿。最终法院判令小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小李借款20万元。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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