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学生小伟在校摔伤向学校索赔未果,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近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小伟得到了赔偿。
小伟与小林(均为化名)均系蚌埠市某小学校的同班学生。2012年5月10日,二人在校上体育课时,玩耍中,小林将小伟胳膊摔伤,造成小伟右肢尺骨、桡骨双骨折。因小伟、小林的监护人与学校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小伟提起诉讼,要求小林与学校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小伟的伤情是由小林摔伤造成的,故小林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小林将小伟摔伤的行为发生在学校上体育课的时间,故可以认定小林的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赔偿责任。小伟的伤情与学校在学生上体育课时管理不到位有一定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学校对小伟的损失也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承办人将上述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后进行了调解,最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扣除学校预先支付的医疗费用外,小林及学校再赔偿小伟医疗费、护理费等各种经济损失费用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