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配偶系军人,两地分居生活不便,就要求离婚,蚌山区法院近日再次驳回了王某的离婚起诉。
2010年1月,王某与在新疆服役的现役军人李某结婚,2011年3月生一子,2012年后因部队训练任务繁重,李某一年也回不了一次家,家庭生活均由王某一人承担,渐渐地王某感到自己付出太多而李某不问家里事,遂找到李某吵闹。李某及部队领导多次打电话向王某说明情况,但王某于2013年3月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与其离婚,2013年4月本院作出判决不准王某离婚,6个月后,王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
蚌山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找到王某说明军人戍边卫国,王某作为军嫂应当分忧解难,做一个贤内助而不是三番两次要求离婚,且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李某未有过错,无法离婚,但王某执意起诉。2013年11月,因被告李某没有重大过错,法院第二次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