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亲姐妹为了一套房屋的产权对簿公堂,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排除妨害案件。最终判决后,姐妹俩已形同路人,不禁让人深思。
2011年3月,刘姓姐妹俩共同购买了本市A小区34、35号门面房,姐姐签署了34号的买卖合同,妹妹签订了35号房屋的买卖合同。房屋交付后,妹妹即到合肥工作,因35号门面房靠近学校,姐姐将该房用于出售学生用品。2013年过年妹妹回到蚌埠,看到姐姐开店十分红火,经过与家人商量遂找到姐姐要求一起经营店面。没想到姐姐已影响其生意为由拒绝,想到姐姐开店还是用自己的门面经营,妹妹一起之下将姐姐告上法庭。
因该房屋系妹妹个人产权,蚌山区法院经调解无效后作出判决:姐姐与15日内将35号店面腾退给妹妹。判决后,姐妹俩走出法庭已形同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