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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房缺一窗户 开发商依约整改
作者:王阿晶  发布时间:2013-12-25 10:29:12 打印 字号: | |

日前,蚌山法院审结一起拆迁还原纠纷。

2008330,陈某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拆迁陈某所有的房屋,陈某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协议明确约定了所调换安置房屋的有关情况,同时对安置房标准的违约责任亦进行了约定,“甲方交付的安置房标准应符合第三条的约定,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标准进行整改(面积除外),甲方除整改外,并赔偿因违约给乙方带来的损失…“本协议共有1个附件,其中附件一:户型图…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2919,该公司通知陈某办理结算、安置手续。陈某发现安置房屋的户型与安置协议附件一所载户型图不一致,即卫生间没有窗户,故对此提出异议并拒绝接收房屋,双方经协商无果,陈某遂诉至法院。

蚌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附件一,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履行权利、承担义务。依据协议约定,某房产开发公司交付的安置房应当符合附件一所载的房屋套型平面图,而依据该图所安置房屋的卫生间应当附有窗户,现某房产开发公司交付的安置房屋,即本案讼争房屋卫生间并没有窗户,故认定该公司交付的安置房屋不符合安置协议约定,该公司应当对讼争房屋进行整改。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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