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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疾病险 理赔起纷争
作者:王太胜  发布时间:2013-12-26 14:58:40 打印 字号: | |

日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案件,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3万元。

原告路某某于20051230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三份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只向其宣讲了该险种的好处,并未告知原告何为重大疾病及免责条款,保险条款和保单也是原告患病以后才打印给路某某的。2010122,原告罹患急性黄疸肝炎(重型),路某某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原告患的病不符合所保疾病的险种不予理赔。

法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是路某某所患急性重型肝炎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是否已尽到告知及明确说明义务?法院认为,按照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款第十二条约定的30项疾病为重大疾病,其中第二类重大疾病包括癌症、急性心肌梗死、昏迷、爆发性肝炎、严重烧伤等五项疾病。爆发性肝炎,又叫急性坏死型肝炎,临床上亦称急性重型肝炎,原告所患急性重型肝炎,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应当支付保险金的重大疾病;关于第二个争执焦点,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结合本案,在保险公司的保险须知上也只是告知投保人有权了解所投保险条款的内容,而不是保险人对投保人作出说明,原告所述的保险人并未告知原告何为重大疾病、未提示和说明免责条款。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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