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调解审结了一起因玉器价格引起的玉器买卖合同纠纷,化解了双方多年的纷争。
原告老汪经营玉器生意,被告老李喜欢玉器,几年前双方经人介绍认识。自2010年4月至2013年8月,老李从老汪处购买近60万元的玉器,但仅支付货款20万元,尚欠货款29万余元老汪多次催要,老李以不是和田玉、价格偏高为由拒付。为此,老汪拿出双方的协议,诉讼到法院,要求老李支付货款。诉讼中,承办法官召集双方进行了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向老李指出,双方的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合约合法有效,双方的买卖应按合约履行,合约中约定了玉器的产地、质量、价格及付款方式,其未按期支付原告货款是纠纷产生的原因,应对纠纷承担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了给付货款的调解协议,化解了纷争,双方握手言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