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审结一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解除了困扰李某等二十余人的烦恼,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2009年前后,李某等人以每平方米1800元至1850元不等的价格预定了某开发公司预售的住房一套,并于同日交纳预付款3万元,开发公司出具收据一张,并加盖有公司的印章。2010年1月,因该公司无法取得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该公司经理向众多购房户发放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项工程在2010年4月份继续开工建设……如在2010年4月份仍不能按时开工有不愿继续购房者按收据所交金额双倍返还。”后该项目因诸多原因未能开工,其建设用地被有关部门挂牌出让,从而使该开发公司根本无力履约。但当李某等人要求开发公司赔偿损失时,双方却发生争执。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众购房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公司赔偿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多次招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主办法官以双方所举证据为基础,并结合法律规定,使开发公司认识到因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售房,使购房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其交纳了购房订金,并在其后又书面向购房户承诺所交订金在逾期未施工的情况下同意双倍返还,故购房户所交纳的“订金”具有法律规定的“定金”的性质。最终,该开发公司同意按购房户的要求双倍返还所交“订金”,二十多户购房户又露出了久违的笑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