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直击
借款少工头记得多 农民工讨回工资款
作者:施君  发布时间:2013-12-27 16:17:11 打印 字号: | |

日前,蚌山法院审结一起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老马在2009年就开始在李总承揽的工地上干活,一天工资60元。在2010年春节过后,由于老马认为李总计工的次数与自己实际出工不相符,就找到李总对账。李总认为计工没有误差,双方的结算差距在老马没有把自己从工地上的借款扣除,扣除借款后自己不欠老马的工资。老马不认同李总的讲法,坚持认为自己虽有借款但没有李总所说的那么多。为此,老马多次找李总催要工资未果。故老马将李总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总给付所欠工资款7180元。

主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发现老马与李总对账的依据是自己的笔记本,李总也依据自己的计工本。在李总的计工本上记着老马的三笔借款,但对于李总所述的第四笔借款并没有记录,李总自述当时是口头约定就没有记录,但老马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在老马诉李总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中双方均出示了相关的证据,但对于双方争议的第四笔借款,因李总仅是口述,而老马并不认可,故对李总所述的第四笔借款法院不予采信,依据双方的证据,最终判决李总还要给付老马工资2800元。 (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蚌埠法院网人民法院报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