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侵权纠纷。
2011年7月5日,原告李梅在被告海天商场处购买了即热式热水器一台,价格798元。购买当日,被告即为原告进行安装(所用配件中含63漏保、漏保盒等),收取安装费用123元,并出具了热水器产品安装单。2013年3月24日凌晨2时左右,原告家卫生间发生火灾,因当时家中无人,原告于当天下午返回家中发现后即打110报警。后该事故经公安消防大队出警,经过现场勘验查明:过火的卫生间约2?,西侧窗户玻璃开裂,上面窗框变形,窗户向南侧倾倒,直接财产损失9056元。认定的火灾事故事实为:该起火灾的起火部位为李梅家卫生间,火灾事故原因不明,可以排除雷击、玩火、放火、吸烟等因素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但不排除电气线路引发火灾的可能。原告因为处理火灾事宜,共误工二个月,单位扣除原告工资3000元。现因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热水器,并由被告安排的工作人员对该热水器进行了安装、调试,被告作为销售者应当保证所售产品在安装、使用过程中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在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定书》中,虽未明确表示火灾系被告销售的电热水器引发,但不排除电气线路引发火灾的可能。火灾中卫生间北侧较南侧的受灾更严重,而被告销售的电淋浴器正是安装在北侧。通过逻辑推理说明被告销售的电热水器及其周围线路发生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更大。根据法律规定,在无法确认责任大小时,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划分责任比例。本院酌定后认为被告承担的责任比例以50%为宜。最终判决被告海天商场向原告李梅给付6028元赔偿款,驳回原告李梅其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