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直击
同意离婚有前提 先付狱中生活费
作者:王公尔  发布时间:2014-01-03 14:23:23 打印 字号: | |

张某因犯罪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妻子曹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同张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张某支付婚生子抚养费,张某则提起反诉要求妻子曹某支付其入狱二年三个月期间的生活费人民币13500元(每月500元)。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于1999年相识并恋爱,2003516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68生一子张某某,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1143,张某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28日被浙江省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后曹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供答辩意见称同意离婚,并提起反诉要求曹某支付其入狱二年三个月期间的生活费人民币13500元(每月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张某婚后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张某又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曹某要求同张某离婚,被告张某亦同意,故判决准许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并予以了处理。对于张某的反诉请求,因张某是故意犯罪被判刑,支付其入狱期间的生活费非曹某的法定义务,依法判决驳回了张某的反诉请求。

责任编辑:王斌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蚌埠法院网人民法院报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