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2岁的小陈某委托其母杨某起诉其父陈某索要抚养费。案经审理,查明杨某与陈某离异,小陈某随其母杨某生活,在读大学三年级,因父母离异而对其父陈某有隙故不与相见三年有余。经法官调解,被告陈某愿意在原告小陈某在读大学期间内给付其诉求即学费、生活费、书本费合计每年11200元。
案件生效后,被执行人陈某以申请人小陈某不认其为父亲为由不予支付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8月,申请人小陈某委托其母杨某代其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申请人小陈某之母杨某多次要求法官采取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某,并且提供了被执行人陈某的工资开户行及单位。执行法官经慎重考虑本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特殊关系,如果强制执行,不但会激化矛盾,而且不利于修复亲情。
申请人小陈某放假的第二天上午,在执行法官动之以情及晓之以理的调解下,申请人小陈某终于消除对被执行人陈某长达多年的误会,被执行人陈某当场支付给小陈某下剩的款项,并对申请人小陈某下半年的相关费用达成了和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