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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于情面担保 无可奈何埋单
作者:汪艳 曹胜  发布时间:2014-02-13 16:35:44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通过释法明理,顺利调解一起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T思与王新系朋友关系,二0一二年十月三日,王新向盂瑞借款20000元,徐在王出具的借条上签名担保。期限届满后,因王下落不明,原告孟瑞以担保合同纠纷诉讼来院。在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其辩称:我未用钱,只是碍于情面才作担保人,原告应起诉借款人王新,这事与我无关。为妥善解决此纠纷。主审法官先解释担保法有关规定,继而阐明:原告在借款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有权以担保合同纠纷,直接起诉担保人。担保人在承担给付责任后,获得追偿权,可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徐思听后说:法律还有这么细致规定,我和原告商量一下,看这钱怎么还。看到双方又重归于好,主审法官从?刃母械叫牢俊#ㄈ宋锵祷???SPAN lang=EN-US>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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