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陈某系被告赵某、郑某的儿媳。2004年10月,被告赵某、郑某的之子小赵与原告陈某结婚前,小赵给陈某出具一份收条,内容为:今收到陈某人民币伍万元整,用于购买某花园2号楼505室房。收款人:小赵。同年11月,小赵购买了住房一套。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债务25000元。因为小赵婚前购买住房时,原告付给小赵5万元。原告与小赵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笔债务系小赵生前个人债务。小赵死亡后,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现小赵的遗产已由原、被告继承分割,而债务没有清偿,故应两被告应偿还原告25000元。
另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不应当偿还原告债务25000元。因为小赵出具的是收条,不是借条或欠条。该收条只能证明小赵婚前购买住房时收到原告5万元。而不能证明小赵向原告借款5万元,故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解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借贷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约定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本案原告提供证据虽然能证明小赵婚前购买住房时收到原告付款5万元,但是此5万元是原告偿还以前的债务、还是原告赠与给小赵钱款、还是和小赵共同购买房屋、或是借给小赵的钱款,双方对此没有约定,形成何种法律关系,产生何种的权利义务不明确。
2、收条是收领人向送给人出具的表明收到某物或某款项的凭证,用来反映或证明收到的事实。收条一般不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在开具收条时就没有通过给付“赎条”的意识表示。借条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出具的是借款凭证,表明债务人有到期“还款赎条”的意识表示。收条不等同借条,二者有着本质区别。本案小赵出具的是收条,可以推定小赵当时没有给付“赎条”的意识表示,那么原告与小赵之间不可能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3、小赵死亡前与原告是夫妻关系,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原告婚前付给小赵5万元,该款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婚前、婚后对此款都没有明确书面约定。小赵在收条中也未注明钱款的性质,故原告认为是小赵生前欠其的债务,要求两被告偿还2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