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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不思悔改 寻衅滋事被收监
作者:张勇 许富宝  发布时间:2014-02-19 14:32:24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崔某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3716凌晨4许,被告人崔某和其朋友马某在本市蚂虾街一饭店门口吃饭,马某的客户刘某在蚂虾街另一桌吃饭。后刘某开车准备离开,马某上前与刘某打招呼时,被告人崔某见马某趴在刘某驾驶的车辆副驾驶处,自以为二人发生了冲突,在没有问清当时状况的情况下持啤酒瓶对被害人刘某进行殴打,并将被害人刘某的车后挡风玻璃用啤酒瓶砸破;在打架的过程中,刘某的苹果牌4S手机被砸坏。经鉴定:被损财物价格为人民币3428元。案发后,被告人崔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有坦白的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崔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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