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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利买赃车 “横财”变“横祸”
作者:金煜  发布时间:2014-02-20 16:45:09 打印 字号: | |

买“小路货”想发笔“横财”,没想到因触犯法律被判刑。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小慧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20127月至11月期间,任某(另案处理)先后将在本市金山花园、紫荆名流、新新家苑、沁雅花园、晨光花园等居民小区盗窃来的11辆自行车以10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本市某自行车行店店主小惠,被告人小惠明知该11辆自行车为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自行车的鉴定价值为人民币9808元。案发后,被盗自行车均被追回并发还给受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惠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自行车均被追回并发还给受害人且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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