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物业服务问题拒交物业费成吗?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原告物业公司与被告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原告物业公司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被告)所有的商铺委托乙方(原告)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业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建立健全消防管理的制度,实行消防责任制,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物业服务费用,甲方交纳费用的时间是每年度12月31日前全额交纳全年度物业服务费;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收取。违约责任,乙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领取商铺后,将商铺租赁给第三人用于经营洗浴商务会所,2010年4月被告发现消防栓无水后,多次与原告协商维修,原告曾联系施工单位前去维修,但未修复。从2011年8月至2013年3月,第三人承租经营的洗浴商务会所因室内消防栓管网无水,三次被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责令限期改正。被告因此拒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双方产生纠纷,原告遂诉讼来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但若因物业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致使业主拒绝交费的,则属于物业管理企业违约在先,业主拒绝交费属于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行为,是依法采取的自我救济手段。原告以商铺内消防栓的维修、管理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为由,要求被告交纳物业管理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消防安全上,有些消防设施在建筑设计和建造过程中是共同使用的,商铺内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报警系统、消防喷淋系统、消防栓箱都是综合且统一运行的设施系统,整个建筑内的所有相关系统都是连接在一起的,这种为整个建筑服务的设备设施,自然是公共设施,属于物业负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此外还应当对共用部位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等预防火灾工作。而原告在接到被告多次报修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进行修复,也没有制定修复计划和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本次纠纷是由于原告的服务意识不到位,提供的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而产生。其次,物业公司应在书面催交物业费后,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的,应予以支持,但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向业主送达书面催交通知。综上,法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对于物业公司来说,管理服务中的任何一项漏洞,都有可能成为业主维权的有力证据。所以,明智的物业公司应该立即要求全体员工端正服务态度,提升服务水平,严格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若是因物业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致使业主拒绝交费的,则属于物业管理企业违约在先,业主拒绝交费属于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行为,是依法采取的自我救济手段,这种情况下法院可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质量状况,驳回物业管理企业要求业主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或适当减少业主的应交服务费。
对于业主来说,虽然新的物业条例赋予了业主更多的权利,但对于那些服务工作中确实存在问题的物业公司,也不要一上来就以拒交物业费来维权,应该通过业主委员会或直接要求物业公司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进行整改。如果遇到物业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且拒不整改时,业主们可以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解聘物业公司,还可以向法院起诉。作为业主,发现问题时应尽量找物业公司协商解决,不能随意拿不交物业费作“挡箭牌”,否则可能造成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