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骑车撞人,母亲承诺埋单,后又反悔。日前,蚌山法院审结此案。
田某已二十出头,一日骑自行车撞了已八十多岁的原告卫某。卫某住院之后,其儿子王某找田某协商此事,田某的母亲周某与王某就如何赔偿签订了协议,协议中周某表示其愿意承担治愈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后来由于周某支付了部分费用后反悔,原告卫某诉至蚌山法院要求被告田某与周某共同赔偿剩余各项费用共计5万余元。
被告周某与原告儿子王某签订的协议内容为:“因此事系由田某骑无闸自行车造成,故由田某负责。对卫某在被撞伤后的治愈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田某家长负责承担。一切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出院后护理费、营养费停付。”该协议系由王某与周某签订,王某的行为系表见代理行为,其与周某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法律后果由原告卫某承担。本院经审查后在判决书中写明了对此协议的含义的理解:原告卫某被撞伤后治愈过程中的一切费用由田某家长负担,而协议上是周某签字,因此这里的田某家长指被告周某,且此处并未写明免除田某的赔偿责任,因此这一切费用由被告周某和田某共同承担;“一切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但不限于这几项,依据法律规定,还包括原告所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复印费;“出院后护理费、营养费停付”应当理解为原告卫某出院后产生的护理费和营养费被告田乐和周某不予支付,即原告卫某对这部分费用予以放弃。
田某当庭否认撞了卫某且周某辩称该协议是其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经过审查周某事后已经垫付了7500元的医药费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胁迫的情形,故对此辩解不予采信。综上,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卫某人民币3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