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孙某等五人在上海某公司蚌埠分公司上班,双方因工资、保险等琐事发生纠纷后,孙某等五人向蚌埠市蚌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经裁决该公司于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被执行人公司未在蚌埠市开通银行存款账户,执行法官只能多次到该被执行人公司,该公司人员相互推诿负责人,承办法官电话联系负责人后就再也没有任何消息,该情况持续近两个月,公司真正负责人始终未路面。至此,执行法官依据该公司的活动情况,向蚌埠市某单位调查得知有其营业额将近100万元,于是立即依法扣留5件案件案款合计38万元,并及时通知该公司三天内来我院履行义务。期间而至,被执行人该公司仍不露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