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顽童拇指不慎被绞断 术后感染两次遭截指
作者:王公尔  发布时间:2014-03-26 11:09: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刚满两岁半的幼儿,因左手拇指不慎被拖拉机皮带绞断,在医院行断指再植手术过程中因感染,引发中毒性脑病,致左手拇指又两次被截指。

2012519中午,2岁半的马晓左拇指因不慎被拖拉机皮带绞伤,到被告蚌埠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拇指完全离断。入院体温测量为36.7°。随后医院对马晓实施接指手术。手术结束后当天晚上原告即出现发热、呕吐等不良症状。52023时,马晓被转院治疗,入院诊断:1、断指再植术后;2恶性高热。523原告出院,出院医嘱:继续院外治疗。后马晓于2012523又被转入南京某医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左手拇指感染,中毒性脑病。原告在该院急诊治疗6天。2012529,马晓由南京某医院接回至被告处继续治疗至2012628,后马晓出院。出院后,马晓的监护人认为,被告给马晓实施断指再造术后,马晓出现发热、呕吐、抽筋、昏迷症状,出现术后恶性感染症状是由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不当所导致的,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被告不当医疗行为致使马晓两次左拇指被截指,故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五万余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依据被告的申请,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就马晓损害后果与被告蚌埠中山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根据送检资料,蚌埠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马晓断指再植术这类疑难复杂手术未建议至上级医院处理,未经充分告知义务,存在一定医疗缺陷,术后联合运用抗生素符合原则,但缺乏足够病原学依据,也受伤后就诊时间短影响,另有手术同意签署程序不规范等;考虑医方的医疗缺陷与患儿的不良后果有间接次要关联,参与度为16%-30%

后该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蚌埠某医院一次性赔偿马晓各项损失合计12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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