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辞退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女工怀孕期间遭遇辞退怎样维权?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审判令撤销用人单位对员工刘某作出的辞退处理决定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原告刘某于2012年11月进入被告单位某公司从事总部财务工作,2013年1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从2013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止。被告方制定的《员工手册》就员工请假及请假期间薪酬领取等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原告在办理入职手续前,已学习被告方制定的《员工手册》中的内容及告知书相关内容。2013年6月2日,原告经医疗机构诊断怀有身孕,后原告向被告请假在家休息至6月4日,后原告持医疗诊断证明书再次向被告请假未果,原告遂因身体不适一直在家休息。 2013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刘某,公司自2013年9月1日起将与您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终止与您的劳动合同,解除合同的原因如下:因您于2013年6月3日至今未到公司上班,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现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视为自动离职。……”后被告将该通知送达给原告。原告在签收该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因不服该通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刘某要求撤销用人单位某公司对其作出的辞退处理决定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原告对裁决不服,故诉讼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和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并已实际履行,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妇女的特殊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怀孕、产假等情形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被告某公司以刘某在怀孕期间未到公司上班为由,认定刘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从而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刘某要求撤销用人单位对其作出辞退的处理决定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