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想巧就是当”。低价买钻戒,便宜变麻烦。近日,蚌山区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杨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其父开了一家典当行,闲暇之余,杨某常到店里帮忙。2013年9月的一天,杨某在朋友赵某开的金店内玩时,遇到前来出售钻石戒指的刘某,离谱的低价使杨某立即意识到该钻戒来路不明,因赵某拒收,杨某便与刘某讨价还价,最后以5500元买下了钻戒。杨某还主动将自己的手机号码留给了刘某,让他有“货”联系其。刘某被抓获后供出了杨某,杨某将钻戒退还给了失主。经鉴定该枚钻石戒指价格为人民币40296元。案发后,杨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经走访,杨某平时在学校表现较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杨某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