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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酒驾驶 被判拘役三月
作者:许富宝  发布时间:2014-05-22 10:07:24 打印 字号: | |

男子驾驶机动车,与公交车发生刮擦,警方到达现场后却发现男子是无证醉酒驾驶。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张某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31121350许,被告人张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汽油机车,沿本市红旗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朝阳路与红旗四路交叉口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驾驶的公交车发生刮擦,致两车轻微受损。经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张某属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系坦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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