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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不和露拳脚 致人轻伤被判刑
作者:王林 张政  发布时间:2014-05-22 10:08:14 打印 字号: | |

因工作琐事伤人,徐某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代价。近日,蚌山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41811许,我市某保安公司押款员徐某和同事一起到一家银行金库提款。被告人徐某认为该行金库工作人员被害人胡某配款缓慢,故意对其刁难耽误时间,遂与被害人胡某在该行金库值班交接室内发生口角并殴打,后被告人徐某用拳头和膝盖对被害人胡某造成伤害,致使胡某的左侧鼻骨骨折和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某归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该案双方因工作期间产生矛盾引发,双方已经和解,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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