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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不思悔过 寻衅滋事被收监
作者:郭德峰  发布时间:2014-05-22 10:08: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因被告人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犯寻衅滋事罪被撤销缓刑,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20131092130许,被告人堵某某伙同他人饭后溜到蚌埠市国货路步行街某处闲聊,期间未成年被害人和同学沿国货路步行街向南经过时,被告人堵某某等人故意找茬滋事,在被害人没有理睬的情况下,被告人堵某某等人便尾随其后,跟到南山儿童公园内的山脚下水池边,以“石头、剪刀、布”的方式从被害人和同学中选出一人继续滋事,后被告人堵某某与他人对被害人轮流实施殴打,致被害人身体受伤。在被害人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时,被告人堵某某等人遂电话纠集几名社会闲散人员携带砍刀、棍棒到达现场,对被害人实施恐吓。2014311,经鉴定,被害人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堵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和持械恐吓未成年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实供述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实行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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