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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间路行人遭撞亡 骑电动车者被判刑
作者:王林 张政  发布时间:2014-05-27 16:39:19 打印 字号: | |

驾驶无号电动自行车在村间小路欲超越前方拖拉机时,躲闪不及撞倒行人并致人死亡。近日,蚌山区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3112819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无号电动自行车,在蚌埠一村间小路行使,要超越前方的拖拉机时,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左侧前部碰到横穿小路的被害人王某,致被害人王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未报警及保护现场,将被害人王某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治疗。被害人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121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通过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的方式获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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