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蚌埠、六安、寿县、淮南等地疯狂盗窃摩托车27辆并低价卖给他人,结果偷车人和买车人均获刑。近日,蚌山区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通、侯铭、朱伟有期徒刑7年、6年及4年10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购买者朱明等人罚金6千元到1万元。
被告人刘通、侯铭在上海打工并因赌博相识,为了能捞“外财”,两人动起了歪脑筋。2013年3、4月份,被告人刘通与朱伟电话商谈偷摩托车并由朱伟负责收购、销售盗窃摩托车事宜。同年4、5月份,被告人刘通与侯铭从上海携带撬锁工具来到安徽淮南,两人乘坐朱伟提供的摩托车多次来到六安、寿县、蚌埠等地,采取撬别车锁、脚蹬被盗摩托车后部或侧面给其提供前进动力逃离现场等方法盗窃摩托车27辆,涉案总额为13万余元。被告人朱明等人看到摩托车无牌、无手续、点火开关为裸露的线相连,明知其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分别从被告人朱伟手中购买摩托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通、侯铭、朱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作案,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明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通、侯铭、朱伟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但被告人朱伟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刘通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通、侯铭、朱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通、朱伟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明等人主动投案自首并将购买的摩托车退还给受害人,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