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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考生作弊谋暴利 触犯法律悔已迟
作者:金煜  发布时间:2014-06-27 15:10:24 打印 字号: | |

在网上购买试题和答案,通过作弊设备将答案传递给考生。近日,蚌山区法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韩某在我市注册成立某咨询服务公司,公司从事代理招生和民办学历。2012年被告人韩某在得知2013年全国一级建造师考试在蚌埠新开设了一个考点后,便开始考虑通过使用无线电发射装置给在考场内考试的考生发送语音答案的方式帮助考生作弊。嗣后韩某购买了发射装置和接受设备。2012年年底韩某开始在网上招生,通过QQ群发送广告,每人每门收取1000元费用,考试通过后再付钱。看到广告的考生便主动联系韩某,韩某便向考生说明考试时如何作弊,考生便将自己的身份信息和资料一起交给韩某,然后韩某以伪造的某公司的名义替考生报名。

20139月初,韩某通过QQ群发布需要2013年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答案,被告人赵某称能够获取可靠答案,并在网上与韩某约定了考试试题、答案的发送时间与费用问题。2014913,韩某将考生统一安排在安德宾馆和如家酒店住宿,给考生发放作弊设备并教他们如何使用。201391415日,韩某通过QQ接收赵某发送的一级建造师考试的部分试卷图片及考试的题干和选项的文字答案。韩某在其租用的月光花园某顶楼房屋内,通过循环朗读考试题目部分内容及答案的方式给在考场内考试的考生发送答案。韩某通过支付宝支付给赵某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赵某以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不宜区分主从,但被告人赵某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韩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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