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调结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
2013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装修合同,对施工地点、工程面积、工程总造价、施工期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对被告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被告支付了14800元装修款。后被告又增加了装修项目,价值3601元。工程中的工程量、施工质量及所有项目单价都经过被告签字认可。但装修过程中,被告因认为原告收费高,与原告没有协商好,便找了其他人做了剩下的工程。双方因支付装修款发生争议。原告诉讼来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装修工程款10746元,另外支付合同违约金2468元。
经承办法官反复做被告工作,被告最后自认理亏,同意调解,双方最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装修费欠款人民币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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