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学校教室玻璃脱离导致幼童多处划伤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判决A小学赔偿原告潘某的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万余元。
原告潘某系A小学一年级学生。2013年11月中旬,潘某在学校午餐后和同学到操场上玩游戏,6楼教室玻璃突然脱落至潘某头、脸部多处受伤。潘某被老师送往医院,诊断为:颅骨骨折、颅内积气、头面部皮肤裂伤、右顶脑挫裂伤。医院紧急实施了手术。住院期间的费用,A小学均先期垫付。2014年1月,原告申请司法鉴定,结论为面部疤痕属十级伤残。原告潘某认为学校未尽到管理义务致使其受伤,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诉至蚌山区法院,请求判令A小学赔偿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
蚌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潘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内操场玩耍时,因教室六楼窗户玻璃脱落,致使原告头部、面部受伤,被告作为学校的管理者,对相关设施的管理、保养疏于防范,未尽到管理职责过错明显,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A小学赔偿潘某上述费用。